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2执807号
申请执行人:孔维义
被执行人:安徽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六安市鸿鑫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孔维义与被执行人安徽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六安市鸿鑫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段茂春
审判员 郭向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汪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