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99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文,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郭松标,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陈建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43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郭松标在(2016)浙0604执299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松标银行存款人民币507400元(含执行费740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勇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黄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