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2106号申请执行人孙传理,无职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与成都道交口天津赛顿中心3-24。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申请执行人孙传理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孙传理现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04执21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达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记员 袁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