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4民初1018号原告刘光明,男。原告XX英,女。被告袁双桃,女。被告曾和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明、XX英与被告袁双桃、曾和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明、XX英于2016年8月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光明、XX英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明、XX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光明、XX英承担。
审 判 长 黄丽超
人民陪审员 吴 萍
人民陪审员 周涟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兰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