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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民初1018号

刘光明、XX英与袁双桃、曾和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 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光明,XX英,袁双桃,曾和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4民初1018号原告刘光明,男。原告XX英,女。被告袁双桃,女。被告曾和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明、XX英与被告袁双桃、曾和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明、XX英于2016年8月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光明、XX英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明、XX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光明、XX英承担。

审 判 长  黄丽超

人民陪审员  吴 萍

人民陪审员  周涟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兰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