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3875号
原告:李俭,男,汉族,住沈阳市1。
被告:辽宁大德现代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俭诉被告辽宁大德现代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未出庭应诉,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长军
审 判 员 郭 建
人民陪审员 林丹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东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