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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执183号

刘辉、魏飞与安徽诚信药业有限公司、杨全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辉,魏飞,安徽诚信药业有限公司,杨全球,刁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刘辉,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执行人魏飞,男,汉族,1975年6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永安,江苏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诚信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韩廷峰,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全球(又名杨曙光),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刁敏,女,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刘辉、魏飞与安徽诚信药业有限公司、杨全球、刁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安徽诚信药业有限公司、杨全球、刁敏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诚信药业有限公司、杨全球银行存款2507800元或者冻结、查封安徽诚信药业有限公司、杨全球的房产、股权、车辆、土地使用权等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是两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云

审判员  冯 华

审判员  梁绍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施柏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