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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3081号

李传涛与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09-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传涛,李阳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081号原告李传涛,男,汉族,1981年2月27日出生。被告李阳,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涛诉被告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涛于2016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传涛承担。

审判员  胡义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吴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