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081号原告李传涛,男,汉族,1981年2月27日出生。被告李阳,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涛诉被告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涛于2016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传涛承担。
审判员 胡义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吴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