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4740号
原告:李标,居民。
委托代理人:丁士超,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卢博,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栾玉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标与被告栾玉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标于2016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 凡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善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