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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4740号

李标与栾玉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李标,栾玉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4740号

原告:李标,居民。

委托代理人:丁士超,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卢博,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栾玉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标与被告栾玉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标于2016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 凡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善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