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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555号

王才与李万柱、潘喜丰、潘俭峰、潘雪丰、丁洪文、丁洪才、潘广玉、李明春财产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才,李万柱,潘喜丰,潘俭峰,潘雪丰,丁洪文,丁洪才,潘广玉,李明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555号申请执行人王才,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李万柱,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潘喜丰,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潘俭峰,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潘雪丰,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丁洪文,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丁洪才,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潘广玉,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李明春,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才与被执行人李万柱、潘喜丰、潘俭峰、潘雪丰、丁洪文、丁洪才、潘广玉、李明春财产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万福

审 判 员  曹 威

代理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白云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