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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748-1号

曹某与司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某,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748-1号

申请执行人:曹某

被执行人:司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泗商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司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司某16080001*****10232号账户上的存款27102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国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