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748-1号
申请执行人:曹某
被执行人:司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泗商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司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司某16080001*****10232号账户上的存款27102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国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