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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执2227号

徐亚茹与晏志、姜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亚茹,晏志,姜素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2227号申请执行人徐亚茹,女,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晏志,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辽宁省建平老官地镇。被执行人姜素英,女,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徐亚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晏志、姜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亚茹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76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姜素英账户内5189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韩抒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