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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民初1114号

李卓刚与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卓刚,卢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1民初1114号

原告:李卓刚,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2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卢刚,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12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卓刚与被告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卓刚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母新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陈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