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1民初1114号
原告:李卓刚,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2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卢刚,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12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卓刚与被告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卓刚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母新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陈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