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963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7号。负责人顾斌,行长。委托代理人邬字书、吴志林,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王志强,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王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林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王志强下落不明,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林 芳
代理
审判员 罗 彬
人民陪审员 陈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