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星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亚民,男,1956年05月30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杨家杖子杨新路54栋58号。身份证号:210719195605302117。被执行人石玉兰,女,1957年02月19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杨家杖子杨新路54栋58号。身份证号:210719195702192140。被执行人杨喜斌,男,1960年02月11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杨家杖子北岳路8栋243号。身份证号:210719196002112132。被执行人孙玉琴,女,1962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杨家杖子北岳路8栋243号。身份证号:210719196211162128。被执行人刘海杰,男,1963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杨家杖子选矿路8号楼1单元4号。身份证号:21071919631111211X。被执行人陈秀梅,女,1963年10月24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杨家杖子选矿路8号楼1单元4号。身份证号:211402196310242227。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葫辽证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葫辽证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宏伟
审判员 吴兴琦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叶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