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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杨雪姣、李帅、金凤霞、马永平、赵洪成、范广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李杨雪姣,李帅,金凤霞,马永平,赵洪成,范广芹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5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星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杨雪姣,女,1984年12月04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砖瓦村403。身份证号:211402198412044626。被执行人李帅,男,1981年05月20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南票区金星镇西新村164号。身份证号:211402198105204634。被执行人金凤霞,女,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网丰村331号。身份证号:21140219651015466X。被执行人马永平,男,1964年09月16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网丰村331号。身份证号:211402196409164636。被执行人赵洪成,男,1968年01月14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英守村167号。身份证号:211402196801144613。被执行人范广芹,女,1967年04月11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英守村164号。身份证号:21132119670411106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葫辽证执字第28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葫辽证执字第28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宏伟

审判员  吴兴琦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叶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