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374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丁均海,男,1968年4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执行人:庄平,男,1968年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丁均海与庄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通过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名下车辆;通过房产和土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土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卢天祥执行员 冯宪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