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7执194-5号
申请执行人:李麦菊,女,汉族,住宜阳县。
被执行人:周普晓,女,汉族,住宜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宜城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周普晓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海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宋少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