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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1074号

刘瑞光与崔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瑞光,崔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刘瑞光,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崔也,男,199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申请执行人刘瑞光与被执行人崔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外民三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瑞光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瑞光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崔也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崔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执10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晓冬

审 判 员  吴凤敏

代理

审判员  刘邦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