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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5执304号

肖某、李某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5执304号申请执行人肖某,女,201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肖某申请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某应支付申请人肖某案款365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6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暂无履行能力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5执3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军

审判员 邓方定

审判员 陈海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彭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