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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1022号

党彪与阿拉腾乌拉、图雅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党彪,阿拉腾乌拉,图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党彪,男,汉族,1969年1月15日生,个体。被执行人阿拉腾乌拉,男,蒙古族,1969年9月26日生,牧民。被执行人图雅,女,蒙古族,42岁,牧民。本院在执行党彪申请执行阿拉腾乌拉(别名金山)、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阿拉腾乌拉(别名金山)、图雅其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财产查询结果经申请人书面认可,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执字第10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海荣

审判员召日格图

代理

审判员高艳丽二Ο一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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