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4396号原告朱岩。被告无锡市三江工业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雪浪社区。法定代表人毕云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岩诉被告无锡市三江工业炉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岩于2016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岩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岩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傅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