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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执1261号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董平省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平省,董太钧,李广瑞,王凤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1执126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董平省,男。

被执行人:董太钧,男。

被执行人:李广瑞,男。

被执行人:王凤丽,女。本院执行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平省、董太钧、李广瑞、王凤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春民

审判员  王俭春

审判员  戚鲁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战德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