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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程成、张成、王伟、曹亚丹、毕大明、乔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张成,程成,王伟,曹亚丹,毕大明,乔雪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5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兴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成,男,1987年02月10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虹东村244号。身份证号:211402198702104017。被执行人程成,女,1993年03月12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铁北路9段62号楼4单元301室。身份证号:211402199303121826。被执行人王伟,男,1979年08月13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蛤蟆山矿417号。身份证号:211402197908134014。被执行人曹亚丹,女,1983年12月01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后潘村500号。身份证号:211402198312014024。被执行人毕大明,男,1988年02月08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蛤蟆山矿434号。身份证号:211402198802084076。被执行人乔雪,女,1987年11月27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台集屯镇台集屯村109号。身份证号:211402198711274261。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葫南证经字第429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葫南证经字第429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宏伟

审判员  吴兴琦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叶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