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2民初1987号
原告:吕斌斌,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劲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联盟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中州花园2号楼1单元1楼东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楞,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浩,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吕斌斌诉被告沁阳市联盟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盟建安)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斌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劲松、被告联盟建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楞、刘中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斌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原告)购买甲方(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沁阳市××花园××单元××房屋××套,房屋总价款为1087350元,交房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商品房预售的,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沁阳市房产管理中心申请登记备案”。合同签订后至今,被告既未申请登记备案,也未按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后据了解,本案涉及房产的开发商根本不是被告,而是河南省福春源置业有限公司,且河南省福春源置业有限公司拒绝追认被告向原告销售涉案房产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联盟建安承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认为:1、中州花园是河南福春园置业有限公司开发,被告是该小区的施工单位。2、本案所争执的二号楼三层商品房是杨爱霞向被告借用的房,杨爱霞将该房抵给原告,原告没有向被告支付房款,该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本院认为,被告联盟建安承认原告吕斌斌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吕斌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联盟建安在无处分权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亦未得到权利人追认,故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吕斌斌与被告沁阳市联盟建安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沁阳市联盟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保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司萌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