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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执字第00293号

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民生置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民生置业有限公司,王明生,邵培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中执字第00293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杨捷,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沈阳。法定代表人王明生,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宿迁市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法定代表人王迎春,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明生,淮安市××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邵培红,无业,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王明生、邵培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淮中商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主文为,一、被告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7月6日前偿还原告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4528000元、利息182653.3元。

二、被告宿迁民生置业有限公司、王明生、邵培红对被告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双方当事人其他无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10964元,减半收取554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0482元,由原告负担20000元,由被告负担40482元(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15年7月6日前给付原告)。

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经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的部分房地产进行评估,现因当事人双方正在自行协商和解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正在自行协商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商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吴淮清执行员  董润生执行员  郭以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靳蓓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