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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1执285号之一

熊小红与程斌、李炎林、沈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小红,程斌,李炎林,沈朝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小红,男,1972年12月15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陆溪镇藕塘村一组26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7212151019。被执行人程斌,男,1962年2月3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新街镇三畈村一组32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6202033516。被执行人李炎林,男,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世纪花源3栋二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6809202937。被执行人沈朝晖,男,1973年5月23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21号二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7305233216。本院在执行熊小红与程斌、李炎林、沈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21执2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晓波

审判员  张文革

审判员  向 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郭 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