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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1681号

河南中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安阳嘉德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中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安阳嘉德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水区金水路299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B座1706室。法定代表人王建欧,董事长。被执行人安阳嘉德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陶瓷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范春树,董事长。关于河南中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安阳嘉德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969号民事调节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被告安阳嘉德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河南中州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贷款总额337750元,于2015年4月10日前偿还原告137750元,于2015年5月10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15年6月10日前偿还100000元。被告安阳嘉德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中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16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海亮

审判员  王千

审判员常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李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