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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8288号之一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李耀群,钟涛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82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189号。被执行人李耀群,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被执行人钟涛,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12刑初431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耀群、钟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耀群、钟涛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耀群、钟涛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耀群名下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耀群名下银行存款一千元,但被执行人钟涛经本院多次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在短期内无法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辉

审判员 邵玉喜

审判员 陈红彦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冯静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