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1民初1196号原告李某某。系死者周某妻子。原告周某燕。原告周某。原告周某仁,男,系死者周某父亲。原告龚某某,女,系死者周某母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镇。负责人刘某某,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周某燕、周某、周某仁、龚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下简称人保财险云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周某燕、周某、周某仁、龚某某诉称,2016年6月9日l2时59分左右,岳阳市岳阳楼区天伦城国际首尔楼盘工地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周某斌驾驶湘F号轻型自卸货车在天伦首尔施工卸土时,货厢出现故障,驾驶员周某斌下车处理故障时,被货厢压伤致死。原告认为,受害人作为车下人员由事故车辆压伤致死,被告人保财险云溪支公司作为受保机构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义务。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特依法具状,请求公正裁决被告人保财险云溪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周某斌因事故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11万元。被告人保财险云溪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事故发生地在岳阳楼区天伦国际,被告所在地在岳阳市区,即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岳阳县,原告依法不能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权类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岳阳县,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人保财险云溪支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锦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 一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