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1797号
申请执行人:吴胜金。
被执行人:吴晓静。申请执行人吴胜金与被执行人吴晓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制作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17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日红
审判员 俞小旬
审判员 程圣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