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03民初1831号

朱华贵与盐城市江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郭金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华贵,盐城市江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郭金余,郭志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1831号

原告:朱华贵,居民。

被告:盐城市江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仰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郭金顺,董事长。

被告:郭金余,居民。

被告:郭志成,居民。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朱华贵与被告盐城市江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郭金余、郭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华贵未按规定缴纳其他诉讼费用,经本院催交后仍未缴纳,亦未申请缓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华贵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蒋为华

代理

审判员  刘冰清

人民陪审员  徐洪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艺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