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1831号
原告:朱华贵,居民。
被告:盐城市江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仰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郭金顺,董事长。
被告:郭金余,居民。
被告:郭志成,居民。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朱华贵与被告盐城市江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郭金余、郭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华贵未按规定缴纳其他诉讼费用,经本院催交后仍未缴纳,亦未申请缓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华贵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蒋为华
代理
审判员 刘冰清
人民陪审员 徐洪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艺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