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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813号

赵艳与李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赵艳,李崇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813号原告赵艳,女,1977年生。被告李崇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诉被告李崇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于2016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艳负担25元。

审判员  庞万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武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