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执保623号

衡水中天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通宁管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衡水中天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河北通宁管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623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中天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杜雷,该××负责人。被执行人河北通宁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深州市(肃衡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0748989-1.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中天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通宁管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368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6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龙铁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