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484号原告孙某某,女,现住榆树市。被告秦某某,男,现住榆树市。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对被告秦某某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道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全艳春 来自
孙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484号原告孙某某,女,现住榆树市。被告秦某某,男,现住榆树市。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对被告秦某某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道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全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