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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2484号

孙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484号原告孙某某,女,现住榆树市。被告秦某某,男,现住榆树市。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对被告秦某某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道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全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