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827号
原告:吕某某,女,汉族,住黑龙江安达市。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杨中奎
人民陪审员 潘俊峰
人民陪审员 刘 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