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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1827号

吕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827号

原告:吕某某,女,汉族,住黑龙江安达市。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杨中奎

人民陪审员  潘俊峰

人民陪审员  刘 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