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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770号

刘树达与大连正大管桩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树达,大连正大管桩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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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770号

申请执行人:刘树达,男,1956年4月17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营口市。

被执行人:大连正大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建材产业园(明阳街道永胜村)。

法定代表人:XX辉,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刘树达与被执行人大连正大管桩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大连花园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9作出大花劳人仲裁字[2015]第12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2237元、执行费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项(房产、土地、车辆、存款)查询,于2016年6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其厂房内的机器18台(附有查封清单)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另查,被执行人已被另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其债权人申请破产,现已立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平

审 判 员 刘 轶 华

代理

审判员 付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