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第3801号之一
原告:绵阳市宇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舒勋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孟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受理原告绵阳市宇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宇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凌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黄雯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