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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3执恢162号

申请人洋县邮政与被执行人叶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洋县支行,叶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洋县支行,住所地:洋县洋州中路6号。被执行人叶义明,男,汉族,农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洋县支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保整

审判员  何文成

审判员  史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赵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