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洋县支行,住所地:洋县洋州中路6号。被执行人叶义明,男,汉族,农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洋县支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保整
审判员 何文成
审判员 史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赵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