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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1367号

郭晓妍与刘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0-30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晓妍,刘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5民初1367号

原告:郭晓妍,女,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余朝晖,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豹,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郭晓妍与被告刘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晓妍的委托代理人余朝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豹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晓妍诉称:2014年3月15日被告以家里经济困难为由,向我借款12000元,并为我出具借条一份。经我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拒不还款。为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20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户籍证明一张,证明被告的身份;3、欠条一张,证明被告于2014年3月15日欠原告款12000元。被告刘豹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理举证,

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被告刘豹于2014年3月15日向原告借款12000元,由被告刘豹书写欠条,欠条写明“今欠郭晓妍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附加:两年内还清,刘豹,2014.3.15。”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欠条在卷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清偿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被告刘豹借原告郭晓妍款12000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在卷证明,被告刘豹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晓妍款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00元,由被告刘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春生

人民陪审员  胡XX

人民陪审员  翟士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亚军(2016)皖1225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