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75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洛加斯润滑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锦强。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长宏五金塑胶制品厂。经营者:黄智福。被执行人黄智福。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洛加斯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智福、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长宏五金塑胶制品厂合同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7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智福、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长宏五金塑胶制品厂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66072元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明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黄志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