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5执1319-3号

克什克腾旗德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树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德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树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1319-3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德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树红。克什克腾旗德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树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克民初字第254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王树红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中的存款扣划至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中。执行员  刘学刚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