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603号原告崔某某,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魏战士
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
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支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