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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603号

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603号原告崔某某,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魏战士

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

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支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