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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辖00661号

毛成辉与王卫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卫,毛成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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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辖00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卫,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福东花园东区*幢***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成辉,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枫桥镇五宜潭头村***号。

上诉人王卫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50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王卫上诉称,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由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上诉人王卫虽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绍兴市越城区,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所主张的事实,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以被告(上诉人王卫)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判长刘红波

审 判 员  蒋丽萍

代理

审判员  吕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寿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