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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89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杨永力、许志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杨永力,许志丛,许志森,许学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22民初8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所在地昌黎县昌黎镇一街后行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805439002L。负责人王黎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庞波,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金振刚,该行员工。被告杨永力,男,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昌黎县。被告许志丛,男,196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昌黎县。被告许志森,男,1953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昌黎县。被告许学纯,男,196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昌黎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以下简称昌黎农行)与被告许学纯、杨永力、许志丛、许志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金振刚、被告杨永力及其委托代理人冷实凡、许志丛、许志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学纯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昌黎农行诉称,被告许学纯于2015年2月3日向我行提交了《农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被告许学纯、杨永力、许志丛、许志森四人结为联保小组,杨永力、许志丛、许志森为许学纯的农户小额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被告许学纯于2015年2月6日与我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第一条的1.2条款第(2)项可循环方式约定,自2015年2月6日至2018年2月5日(额度有效期)止,借款人可以在1.1条款约定的可循环借款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其中自助循环借款额度为4万元,借款人以本合同1.4条款约定的账户作为借款提取与偿还的结算工具,通过贷款人的自助渠道自助办理放款和还款。被告许学纯于2015年2月6日从我行贷款1笔,金额为4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2月5日,还款方式采用一次性利随本清还款。截止2016年3月6日,尚欠贷款本金4万元,利息1730.8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许学纯、尽快偿还所欠贷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被告杨永力、许志丛、许志森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许学纯未作答辩。

被告杨永力辩称,这个事儿是从2013年开始的,是信贷员和杨永力找到我们让我们签字担保的,他们一直没有告诉我们是贷款,告诉我们签个字,什么事儿也没有。许学纯实际借款时间是2013年,2015年2月6日这笔借款,应当是借新还旧,借款没有对外发放,在银行内部直接进行了流转,原告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担保人,担保人应当免责。原告诉状中说贷款的还款方式为一次性利随本清,事实上是按季度结息还款。从第一期还款到期,债务人就已经开始违约了,债权人应当将相关情况告知担保人,担保人有机会督促债务人履行还款。而许学纯现在已经下落不明,担保人因此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许志丛辩称,我们有个口头协议,说煤场北面有好几个车库,说是还不起的话就把这几个车库给我们。当时是贷款4000元,后来变成4万了。有好多单子,我也没上过学,都不知道是什么,他们告诉我签字就行了。

被告许志森辩称,这个贷款我们都不知道是什么贷款,是信贷员找的我们,告诉我们签了字就什么事都没有了。我们什么都不懂,他们合伙欺骗我们。当时说贷款4000元,不知道为什么变成4万元了。原告昌黎农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许学纯和的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1份。

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1份,许学纯向昌黎农行申请贷款4万元,用于进煤,申请贷款期限为3年,担保方式为多户联保,担保人许志森、许志丛、杨永力,许学纯所提供银行账户为62×××15,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后有许学纯签名、按手印,注明日期为2015年2月3日。

三、原告与被告许学纯于2015年2月6日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1份,约定的可循环借款额度为4万元,用款方式采取可循环方式,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额度有效期)止,借款人可以在4万元额度内借款,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借款以62×××15账户作为借款提取和偿还的结算工具,通过贷款人的自助渠道自助办理放款和还款,借款用途为进煤,借款利率为借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杨永力、许志丛、许志森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有许学纯、杨永力、许志丛、许志森签名。

四、中国农业银行签约业务凭证1份,许学纯取得中国农业银行4万元自助贷款额度,有效期为自2015年2月6日至2018年2月5日,双方约定的放款和还款账户均为62×××15,后有许学纯签名。

五、借款凭证查询明细表1份,记载许学纯2015年2月6日借款4万元,利息1730.84元。

六、许学纯账户交易明细查询单1份(3页),显示许学纯62×××15账户的资金变动情况,其中2015年2月6日转存4万元,并于2015年2月6日、2月7日分8次从自动取款机支取全部现金,记载许学纯于2015年3月21日还款401.35元,于2015年6月21日还款858.67元,于2015年11月20日超期扣款870.69元。被告许学纯、许志丛、许志森经对上述证据庭审质证,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一、存在信贷员和实际借款人串通,合伙欺骗三被告的情况。当时杨永力和信贷员办手续时都说,只要签个字就行了,没有我们的事儿。

二、该笔贷款的还款方式应为按季度结算本息,而不是像证据中记载的一次性利随本清。贷款不真实,而且从第一期开始贷款就已经违约,但银行没有通知三被告,致使三被告丧失了督促杨永力还款的机会,现在杨永力已经下落不明,还款责任转嫁到三被告身上,不公平。

三、要求银行出示相关全部资料,以便三被告核实情况。本院审核后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一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证据二、三、四,均有各当事人的签名,庭审中出庭的被告杨永力、许志丛、许志森均承认曾经签名,没有对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则该三份证据形式完整、合法;三被告提出系受他人欺骗签名,但未提出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陈述不予认定,由此推定证据的来源亦属合法;证据五、六为电脑数据,尤其是第六项证据,系为电脑截屏,没有编辑、篡改可能,其形式、来源为法律所认可;而且原告提供的各项证据之间,内容能够相互印证,系统地证实了被告许学纯申请贷款、获得权限、取得贷款的整个过程,以及杨永力、许志丛、许志森为其提供担保的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被告杨永力、许志丛、许志森虽然对证据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反证予以证实,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纳。根据以上证据认证情况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2月3日,被告许学纯向原告昌黎农行递交《农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申请以可循环自助贷款方式,在4万元额度内贷款,其提供的担保人为被告杨永力、许志丛、许志森。2015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许学纯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1份,约定借款额度为4万元,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利率以借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逾期偿还借款本金的,在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被告杨永力、许志丛、许志森为许学纯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当日,被告许学纯以自助方式从双方约定账户上贷款4万元,并于2日内分8次从自动取款机支取现金完毕。被告许学纯先后三次共偿还贷款利息2130.71元,其余本息均未偿还。经查询,2015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利率为年息5.6%。

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农行与被告许学纯于2015年2月6日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许学纯于合同签订当日实际借款4万元,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欠款本息,其逾期未能全部偿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杨永力、许志丛、许志森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学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借款4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2015年2月6日至2016年2月5日的利息按年息8.4%计算,2016年2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按年息12.6%计算。其中扣除许学纯已经偿还的贷款利息2130.71元。

二、被告杨永力、许志丛、许志森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4元,由被告许学纯、杨永力、许志丛、许志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奇峰

审 判 员  顾永军

人民陪审员  蒋建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齐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