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5421号申请人北京东陵宪东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丽泽桥东北侧。经营者王宪东。被执行人中科环宇(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西侧供电所东侧。法定代表人杨剑峰,总经理。北京东陵宪东装饰材料经营部与中科环宇(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37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北京东陵宪东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名下银行内无存款、机动车、房屋等相关信息。2017年6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科环宇(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37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 扬
审 判 员 张凤利
代理
审判员 景 润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雅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