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22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东路172号。负责人王旭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丁冲,该行个人贷款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智,该行个人贷款中心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韦有体,男,1963年2月7日出生,壮族,住柳江县。被执行人覃美柳,女,1975年3月4日出生,壮族,住柳江县。被执行人韦金船,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壮族,住柳江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被告韦有体、覃美柳、韦金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江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韦有体、覃美柳、韦金船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幸豪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58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韦有体存款9200元。经查,被执行人覃美柳、韦金船有一房产,但拍卖机会尚未成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柳江县人民法院(2015)江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青山
审判员 吴少江
审判员 何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覃晓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