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992号原告杨某,女,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1970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7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减半负担。
审判长 郑 彦
审判员 刘永跃陪审员 郭晓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常建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