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5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星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素苹,女,1962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大窝铺村三组304号。身份证号:211404196210253626。被执行人荆凤效,男,1963年06月11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大窝铺村三组304号。身份证号:21140419630611361X。被执行人孙永华,男,1964年02月10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暖池塘镇灰窑村一组14号。身份证号:210719196402103411。被执行人李庆娟,女,1964年06月26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暖池塘镇灰窑村一组14号。身份证号:210719196409263426。被执行人李涛,男,1978年06月24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中央大街39号楼2单元203室。身份证号:211404197806246210。被执行人赵春杰,女,1979年09月13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孟葡村孟家店一组379号。身份证号:211404197909133649。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龙证执字第033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龙证执字第033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宏伟
审判员 吴兴琦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叶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