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党彪,男,汉族。被执行人阿拉腾乌拉(别名金山),男,蒙古族。被执行人图雅,女,蒙古族。本院在执行党彪申请执行阿拉腾乌拉(别名金山)、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阿拉腾乌拉(别名金山)、图雅其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财产查询结果经申请人书面认可,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执字第10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 海 荣
审 判 员 召日格图
代理
审判员 高 艳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吉亚嘎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