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93号
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南昌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南大道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5GHA8X7。
主要
负责人:黄文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卫,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典华,男,汉族,1970年1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
被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锦龙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湖乡,组织机构代码:56868316-6。
法定代表人:张海龙。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碧落北路莲花都市嘉园小区M11栋D1-32、D1-33、D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460584953。
主要
负责人:邓杜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男,汉族,1992年1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南昌县供电分公司诉被告陈典华、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锦龙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南昌县供电分公司以考虑到诉讼便利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典华、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锦龙汽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南昌县供电分公司申请对被告陈典华、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锦龙汽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南昌县供电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典华、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锦龙汽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 柳 桃
人民陪审员 付 巧 玉
人民陪审员 欧阳全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涂 文 关注公众号“”